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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播报
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05月28日 14:34:00 来源: 访问:

4.2 响应启动程序 
4.2.1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部运输服务司按照国务院部署,或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或相关单位通报、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报部应急办。 
(2)由部运输服务司商应急办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3)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请部长核准后启动,同步成立部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详见图2。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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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城市公共汽电车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2.2 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交通运输部报告。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时,交通运输部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发生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部运输服务司,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具体报送程序、报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部运输服务司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领导小组。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送与处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执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信息报送内容要求与处理流程。 
4.4 响应措施 
现场工作组在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运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具体措施如下: 
(1)指导现场疏散工作 
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2)指导乘客转运工作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3)指导做好人员搜救工作 
指导相关部门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现场救援队伍加强衔接配合,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指导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及转运、对设施设备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警戒,以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5)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指导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借助多种途径,运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4.5 响应终止 
部运输服务司根据掌握的应急响应进展情况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商应急办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副组长同意后,报请组长核准,由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现场工作组相应撤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6 后期处置 
4.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6.2 总结评估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运输服务司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部领导。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通过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5.2 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5.3 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结合交通战备与应急保障,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4 应急演练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部省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5 应急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 县级预案制定 
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团场)参照本预案,制定其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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