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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12月起施行
2015年11月23日 10:57:00 来源: 访问:
从市交通运输委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本市专门的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公共交通车辆要求以及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客乘车都做出了相应要求规定。今后,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最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本市去年12月已经重新修订了《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并已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条例》着重对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进行规范。此外,着眼于本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公共交通服务,《条例》适用地域范围不再限定在城市规划区或者城市建成区,而是涵盖全市行政区域。

对于公共交通车辆,《条例》规定应按照规定设置线路标志牌、运行线路图、收费标准、乘车守则、投诉电话等标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设施完好;空调运营车辆根据季节变化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或者低于16℃时,开启车辆空调设备。

《条例》指出,公交驾驶员在运营中应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间隔运营;在规定的站点上下乘客;按照规定使用语音报站装置;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接打手机、使用非车载视听设备;不得拒绝持免费乘车证件的乘客乘车;不得疲劳驾驶。

同时,对禁止妨碍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条例》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出现在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拦截运营车辆;损坏运营车辆和设施设备;占用、损毁、拆除客运公共交通场站及其设施;其他妨碍客运公共交通运营的行为,将由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或者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客对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如果不满意,可以拨打市民投诉电话88908890进行电话投诉,也可直接向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共交通经营者进行投诉。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公共交通经营者收到乘客投诉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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