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等对生产经营活动负全面领导责任、有主要决策指挥权的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少数关键,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行者、执行者,若不清晰明了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糊里糊涂,啥也不知道,就基本或一定会责任悬空,安全生产责任假手于人,假手给给政府或部门,假手给基层一线员工,安全生产条件到位就是一句空话。所谓的重视安全生产,只停留在刷在墙上,挂在嘴上,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走形式、走过场,对于政府安全监管能应付就应付,能拖就拖。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却熟视无睹,不以为然。
从而,企业安全管理薄弱、松懈、混乱,生产责任意识层层衰减,安全管理不会管、不想管、管不好;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落后,方法被动,措施单一,保障乏力,注重经验和事后总结,忽视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未落实全员责任制,责任制规定与实际岗位设置不匹配、相关内容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无权、无钱、无物,对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整治不够及时、不严格、不细致、不彻底;安全管理机构、队伍不健全或管理架构混乱,缺乏基本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存在漏洞,执行不够严格或安全管理制度与执行完全“两张皮”;安全培训缺失,或内容空乏,针对性不强,与生产实际脱节,流于形式或安全培训造假,应付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层层衰减,安全生产指令层层衰减,管生产的不管安全,一线员工对企业安全目标、安全现状、安全任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必备的安全技能,缺乏自我约束。
近年来,从中央到省市、各级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生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之严、力度之大、标准之高,前所未有。
2014年版《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可见,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增加了“落实”“实施”这四个字。不过,寥寥4个字,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层层加了码,紧箍咒套的更紧。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