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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截止!《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6年11月15日 16:11:00 来源: 访问:

  4.6.3.2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右侧应至少配置两个乘客门,后置发动机的营运客车后轮后方不应设置乘客门。 4.6.3.3 营运客车应急窗附近应安装符合 QC/T 1048 要求的应急锤,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 50 mm 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4.6.3.4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2 个外推式应急窗,车长大于 7 m 小于等于 9 m 的营运客车,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1 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应符合 QC/T 1030 的要求。其他营运客车,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1 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面积应能内接一个 450mm×700mm 的矩形,外推式应急窗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QC/T 1030 的相关规定。 4.6.3.5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应至少配置 2 个安全顶窗;车长大于 7 m 小于等于 9 m 的营运客车,应至少配置 1 个安全顶窗。安全顶窗应符合 GB 13094 的技术要求,同时应易于从车内和车外开启。 4.6.3.6 营运客车后围应配置 1 个应急出口。以应急窗作为应急出口时,允许最后一排乘客座椅头枕设计为快速翻转式、可快速拆卸式或其他方式,以满足其通过性符合 GB 13094 的要求。最后一排座椅安装非固定式头枕时,在乘客易见位置应有头枕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以应急门作为应急出口时,可内外开启式背门视为应急门。 4.6.3.7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无论车身左侧是否设置驾驶人门,均应在车身左侧设置符合 GB 13094 要求的应急门。 4.6.3.8 在紧急情况下,当营运客车静止或以小于等于 5 km/h 的速度运行时,每扇动力控制乘客门无论是否有动力供应,都应能通过车门应急控制器从车内打开,当车门未锁住时,应能从车外打开。应急控制器应符合 GB 13094 要求。 4.6.3.9 操作乘客门应急控制器 8 s 内应使乘客门自动打开或用手轻易打开到相应的乘客门引道量规能通过的宽度。 4.6.3.10 驾驶员座位附近应配置一个符合 QC/T 1048 要求的应急锤,设置易于驾驶员操作的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开关(如配置动力控制乘客门),自动破玻器开关(如配置自动破玻器)。 4.6.3.11 营运客车踏步区不应设置座椅。通道中不允许设置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通向应急门引道的宽度应符合 GB 13094 的规定,应急门引道处的座椅靠背调节范围不应侵入应急门引道区域。沿应急门引道侧面设有不能自动折叠的座椅时,量规通过的自由空间应在该座椅打开位置时测量;如设有自动折叠座椅,则可在其折叠位置测量。 4.7 安全防护装置 4.7.1 燃油箱的容积应不大于 200 L。燃油箱的结构应为单体式。燃油箱应固定牢靠,其安装位置应使其在受到车辆前、后碰撞事故中受到车身结构的保护。燃油箱任何部位距车辆前端应不小于 600 mm(对于发动机后置的营运客车,其燃油箱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距车辆后端应不小于 300 mm。对于燃油箱侧面未受到车身纵梁保护的营运客车,应安装燃油箱侧面防护装置。燃油箱侧面防护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载荷加载高度距离地面 500 mm,通过高度 250 mm、宽度 200 mm 的加载装置施加,载荷大小为 25 kN,加载点位于燃油箱防护装置的两端外侧及其正中间部位,加载顺序为先进行两端位置加载,然后进行中间部位加载。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防护装置的任何部件不应与燃油箱本体发生接触。 4.7.2 营运客车燃气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9239 和 GB 7258 的要求。 4.7.3 所有座椅均应装备符合 GB 14166 规定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 GB 14167 的规定。驾驶员座椅、前排乘客座椅、后排中间座椅及引道后方座椅,装备的安全带应为三点式。车内乘客易见位置应设置安全带佩戴提醒标识。应装备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乘员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信号对乘员进行提醒。 4.7.4 营运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25 ℃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 100 ℃的阻燃电线,波纹管阻燃特性应满足 GB/T 2408 规定的 V-0 级。线束穿孔洞时应装设阻燃耐磨绝缘套管。 4.7.5 营运客车车载电器设备的供电导线阻燃特性应符合 QC/T 730 的要求。 4.7.6 营运客车用内饰材料性应符合《营运客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评价方法》的规定。 4.7.7 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营运客车,安装部位的上方应装有隔热板或具有阻燃性的隔热材料,并应加装温度报警系统。 4.7.8 营运客车灭火装置配置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 4.7.9 车长大于 9 m 的营运客车车厢内应安装烟雾报警系统,安全顶窗内的换气扇应具备根据烟雾报警信号自动启动功能。 4.7.10 营运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或采暖装置的排气不会进入客舱,封闭式营运客车应有通风换气装置。

  5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5.1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申请营运资质的车型实施:

  ——关于营运客车应安装胎压监测系统或胎压报警装置的要求(见4.5.2); ——关于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前轮应安装符合JT/T 782规定的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的要求(见4.5.3); ——所有座椅均应装备符合GB 14166规定的安全带,其固定点应符合GB 14167的规定。驾驶员座椅、前排乘客座椅、后排中间座椅及引道后方座椅,装备的安全带应为三点式。车内乘客易见位置应设置安全带佩戴提醒标识。应装备驾驶员和乘客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当乘员未按规定佩戴汽车安全带时,应能通过视觉信号进行提醒(见4.7.3); ——营运客车灭火装置配置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车厢内应安装烟雾报警系统。安全顶窗内的换气扇应具备根据烟雾报警信号自动启动功能(见4.7.8)。 5.2 以下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申请营运资质的车型实施: ——关于车高大于3.7 m及车长小于等于6 m的营运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的要求(见4.1.2); ——关于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及车道保持辅助系统(LKAS)的要求(见4.1.4); ——关于车长大于9 m的营运客车,所有车轮应安装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4.3.2); ——关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营运客车行车制动管路内工作气压应大于等于1000 kPa的要求(见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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