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现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及售票渠道公示《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和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强化安检人员专业素质培训,依托成熟可靠、经济适用的安检设施设备,提升违禁物品发现能力。旅客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安全检查。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客运安检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中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旅客应当交由相关工作人员放置于行李舱或自行妥善处置,具备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也可提供寄存服务,寄存期限及逾期处置方式等事项应当与旅客协商一致。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拒绝提供服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托运枪支弹药或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决定提升道路客运车辆违禁物品查控标准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2021年6月9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及相关物品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发令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水弹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手雷、地雷、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
1.硫化氢及有粪臭、腐败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2.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含活动物,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除外)。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况允许旅客携带少量家禽。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三)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五)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充电宝或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 计算)。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剑、戟等表演刀具。
(二)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三)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四)其他: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五)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可在具备通风条件的行李舱托运,并应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温度条件。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交通运输部法制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交运规〔2021〕2号,以下简称《目录》)。为便于各地道路客运经营者、广大旅客更好的理解《目录》相关内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目录》出台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为规范旅客携带和托运物品管理,切实保障旅客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工作部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总结铁路、水路、民航等领域经验做法基础上,充分结合道路客运特点、旅客出行需求和地方实践,按照“安全第一、兼顾方便,疏堵结合、分类施策,有效衔接、易于执行”等原则,制定了《目录》。
二、主要内容
《目录》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了禁止携带和托运、限制携带和托运、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等三类物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旅客应当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安全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指导。
(一)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包括枪支和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其他危害客车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等9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可以携带导盲犬乘车,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允许携带少量家禽。
(二)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是指旅客具有出行携带或托运需求,但当数量超过一定限值时会影响旅客人身和车辆运行安全的物品。包括24度至75度的酒精及酒类饮品,指甲油、去光剂,自喷压力容器物品,安全火柴、打火机,锂电池、充电宝等5类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明确了各类物品的限量要求。
(三)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目录。本部分物品属于日常生活、生产类物品,在车厢内放置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可在行李舱放置或办理托运,主要包括日用刀具、专业刀具、表演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工具农具,非机械弓箭类器材、防身喷剂等其他物品,以及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等5类。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好《目录》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强化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开展行李物品安检工作,积极引导广大旅客自觉遵守相关规定,防范违禁物品进站上车,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道路旅客运输安全。